香港稅率 
	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	
	1. 利得稅:
	任何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伙業務、受托人或團體,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課稅利潤,均須納稅,稱為利得稅。于2008年4月1日起計的財政年度,企業利得稅率為16.5%。
	利得稅的征收乃按照應課稅額訂定,而應課稅額則由業務收入,扣減可減免或非課稅收入確立。
	非課稅收入:
	- 
		         股息
	
- 
		         售賣資本資產獲取的利潤
	
- 
		         存放于認可財務機構的存款利息
	
	扣除項目:
	- 
		納稅人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付出各項開支費用(不包括:家庭或私人開支、資本支出、用于改進的成本以及各種稅款。對于利息扣除,亦有嚴格規定)。
	
- 
		工商建筑物免稅額:
 工業建筑物:在招致開支當年的初期免稅額為資本開支的20%;每年的折舊免稅額為資本開支的4%,直至開支全部登出為止。
 商業建筑物:每年免稅額為資本開支的4%。因翻新住用以外的建筑物或構筑物而招致的資本開支,可按5年攤分為等額扣除。
- 
		機械及辦公室設備:在購置當年可享有60%的初期免稅額;支出余額則由這些資產投入運作的首年開始,按余額遞減法每年分別享有10%、20%及30%的免稅額。購置用于制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、電腦軟硬體的支出,可即時全數扣減。屬機械或工業設備的指明環保設施,資本開支可獲全數扣除。而屬建筑物或構筑物一部分的環保裝置,則按每年20%連續五年內扣除。
	
- 
		企業虧損:可抵銷企業同年的其他利潤,無論該等利潤是否來自業務所得。香港訂有若干規例防止利用虧損的企業進行避稅活動,不設集團虧損稅項寬免,集團不得進行綜合報稅。
	
	2. 薪俸稅:
	來自本港任職、受雇及退休金的收入,均須繳納薪俸稅。薪俸稅可按兩種稅率計算,應繳稅款以兩者中較低者為準:
	- 
		標準稅率:適用于減去寬免扣除的應課稅收入凈額,稅率為15%
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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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累進稅率:適用于減去寬免扣除及個人免稅額的應課稅收入凈額,稅率為:首4萬2%,次4萬7%,第三個4萬12%,余額17%
	
	法例規定,薪俸稅也有其減免及可扣減項目,按其得出的應課稅實額征稅。
	免稅額:
	- 
		個人基本免稅額(120,000)
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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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已婚人士免稅額(240,000)
	
- 
		單親免稅額(120,000)
	
- 
		子女免稅額(第1至9名子女各100,000)
	
- 
		供養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免稅額(60歲以上每名40,000,56至59歲20,000)
	
- 
		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(每名33,000)
	
	扣除項目(最高限額):
	- 
		個人進修開支(80,000)
	
- 
		強制性公積金下的強制性供款(18,000)
	
- 
		居所貸款利息(100,000)
	
- 
		長者住宿照顧開支(80,000)
	
	3. 物業稅:
	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/或樓宇的業主所征收的稅項,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應課稅凈值按標準稅率征收。物業的應課稅凈值,是物業實際收益減除免稅額后所得的數額。于2008年4月1日起計的財政年度,標準稅率為15%。